南京日报 2016-12-05
“外教来自美国、英国等国家。”这是一些英语培训机构经常使用的宣传语。可是,如果培训机构为营利故意不实宣传,那么就要承担“言过其实”责任。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一起案件,南京一家语言培训中心被玄武法院判令构成虚假宣传,需要双倍赔偿学员损失。
虚假宣传,一语言培训机构被判赔8万元
该案中,原告马某等人在新街口一家培训中心参加英语培训课程,并支付了4万元费用。当时,培训机构宣传称“英语外教来自美国、加拿大等英语母语国家,是拥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资深外教”。但在听课途中,马某发现不少老师并非来自英语母语国家,有一名来自匈牙利,还有人是留学生,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外教资质。
认为被“忽悠”,马某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万元培训费并额外赔偿4万元。玄武法院最终认定,培训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向原告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具有欺诈行为,判令培训中心双倍返还原告损失8万元。不久前,该案成为江苏省公报案例。公报称,教师资质是影响教育培训合同缔约的重要因素,教育培训机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执教的教师具备其所宣传的教师资质条件的,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欺诈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被认定“虚假宣传”并不多见
记者就此案情况向多个基层法院了解后发现,培训机构被认定“虚假宣传”,并被判双倍赔偿的案例并不多见。
马某一案中,为证明培训中心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份公证书,对培训机构宣传页面、自己与外教间就学习进行交流的邮件进行公证,另提供听课证、外教护照复印件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外教的实际国籍。
不过,一名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介绍,在现实中,不少消费者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有限,在缺乏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就虚假宣传作出认定。另外,也有的消费者选择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或在法院主持下与培训机构达成和解等方式维权。
南京成立专门行业协会管理培训机构乱象
经法院查实,上述案件中的语言培训机构为从事外国语培训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审批权分散、社会培训机构门类交叉、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培训”管理部门归属的明确,不少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存在“多头管理”,造成行业存在一定乱象。
为此,今年10月,我市专门成立南京市社会培训行业协会。该协会在民政局登记后,接受市教育局、人社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该协会一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协会会员涵盖所有在宁的事业、企业及非企业性质收费培训机构,通过规范会员单位培训服务等方式,协调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协会无法调解的,则会指导消费者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处理,以帮助消费者维权,促使行业健康发展。